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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理由和程序
释义
    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仲裁员又可以自行回避。仲裁员的回避是指仲裁员具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情形后,依照法律的规定,自行申请退出仲裁庭,或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退出仲裁庭。回避制度是仲裁制度的基本制度之一,仲裁机构实行回避制度,是保障当事人平等行使权利,保证仲裁员公正处理案件的一项重要制度。规定回避制度的意义正在于避免仲裁员的徇私舞弊、枉法裁决情况的出现,以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一、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理由
    回避的理由又称回避的条件或原因,亦即符合哪些条件才构成自行回避或申请回避的法定事由。各国仲裁法对回避的事由一般都作了列举性的规定。我国《仲裁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仲裁员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前述其它关系是指:对于承办的案件事先提供过咨询的;现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代理人,或者曾任当事人的法律顾问且离任不满两年的;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事项。
    上述规定,既便于仲裁员依照法定条件和自身情况自觉要求回避,又便于当事人及时行使申请回避的权利,从而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的保护。因此当事人在进入仲裁程序后,有必要仔细阅读《仲裁法》和《仲裁规则》,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尽管仲裁法颁布后没有对仲裁员回避事宜作出过专门的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但在实践中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诉讼回避制度的一些相关司法解释,以求更准确的适用。特别是2000年1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对回避的情形作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具体化。包括如下:
    1、关于“近亲属”的范围,明确为“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
    2、将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员由审判员扩大到审判员的近亲属;
    3、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一律应当回避;除此之外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亦构成回避;
    4、具体规定了审判人员违规违纪会见当事人及代理人、接受财务、获取利益等行为,包括:
    (1)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2)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3)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4)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5)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上述规定可以在认定仲裁员是否构成回避情形时作为参考。
    此外,《仲裁法》第34条列举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之情形,法律未作具体规定,一些仲裁机构通过仲裁规则的形式对此作了明确。例如,《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其他关系”列举了5种情况:
    1、为当事人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2、现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或曾担任当事人法律顾问或者其他顾问,该顾问关系结束未满两年的;
    3、曾担任当事人的代理人结案未满两年的;
    4、与任何一方当事人、代理人在同一单位工作的;
    5、在本会同时审理的案件中,互为案件的代理人和仲裁员的,后一案件被选定或指定为仲裁员的。
    上述规定对原则性的法律条文作了细化,既有助于提升仲裁机构的公信力,也方便了实践中的操作执行。
    二、申请仲裁员回避的程序
    1、回避申请的提出时间。仲裁员自行回避的提出时间,法律无明文规定。但对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的时间,则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回避申请,则其申请回避的权利即归于消灭。
    2、回避决定的作出。无论是仲裁员自行提出回避,还是当事人依法提出回避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都要由特定的机构或特定的人员对回避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许回避的决定。我国《仲裁法》将决定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赋予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员会决定;仲裁委员会主任担任仲裁员时,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3、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当事人申请回避时应当说明事实和理由并提供证据,即所谓“谁主张、谁举证”,以便仲裁机构进行审查,作出仲裁员是否回避的决定,同时也防止当事人滥用回避申请权,拖延仲裁程序。
    三、回避决定的法律后果
    从我国仲裁法的规定来看,在仲裁过程中,如果仲裁委主任对当事人的回避申请作出了决定,该决定为终局的,这一点不同于诉讼法中允许当事人复议一次的规定。但是,一旦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如果提出撤销或者不予执行裁决的申请,法院均将“仲裁庭的组成违反法定程序”作为审查的内容之一。实践中也出现过法院以“仲裁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为由撤销仲裁裁决的判例。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如果确实存在法定回避情形,仲裁员应当主动回避,仲裁委主任也应当以决定书的形式认定回避异议成立,以减少仲裁裁决作出后司法监督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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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8:3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