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如何规定的 |
释义 | 一、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如何规定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二)《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 二、刑事附带民事连带责任赔偿原则是什么 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连带责任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根据被告人过错的大小,按比例承担各自相应赔偿责任。但如果其中一人或几个确无赔偿能力,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应承担大部或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对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也相应比较复杂。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一、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均构成犯罪,只不过是在量刑上有所差别。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各被告人,在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他们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但能及时、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还会减少人民法院因处理民事赔偿所花费的重复劳动。二、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构成犯罪,有的不构成犯罪;有的被追究刑事责任,有的被免予刑事处分。那么,对于不构成犯罪和被免予刑事处分的被告人,怎样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呢?这就要根据不同情况,做不同处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民事责任的具体分担是个复杂问题。总的原则是,在追究他们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按其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得作用,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欲使他们的民事责任分担趋于公平合理,就要使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的内部之间相协调,保持在基本吻合的水准上。这就是:在一般情况下,主犯在承担主要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主要的民事责任。从犯的刑事责任要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其民事责任也应低于主犯的赔偿数额,并按其从属地位的先后、作用的大小来确定赔偿份额。胁从犯要比从犯轻。对于分不清主从犯的,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可基本持平。前边说过,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也应承担民事责任。那么,应承担多少?这就要根据每个案件受害人经济损失的实际情况和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的多少而定。由于此类案件是犯罪行为所引起的诉讼,所以,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应承担应赔偿的主要份额;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民事被告人,应承担较小的份额,并且应小于从犯或胁从犯的赔偿份额。这充分体现了罪责一致的刑法原则和责任同一的民法原则。由此可见,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刑事责任的科学划分,对于民事责任的合理分担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民法理论中的连带责任原则,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造成他人经济损失,应根据被告人过错的大小,按比例承担各自相应赔偿责任。但如果其中一人或几个确无赔偿能力,有赔偿能力的被告人应承担大部或全部的赔偿责任。共同犯罪情况比较复杂,对民事赔偿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也相应比较复杂。 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是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如何规定的的相关知识,相信通过上文的介绍,大家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如何规定的应该有所了解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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