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拒签合同应该怎么办? |
释义 | 摘要: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路某是某公司设计师,2009年8月入职。入职之初公司承诺将与其签订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入职后的第二天,人力资源专员刘小姐将内容填写完整的劳动合同交给路某要求签订,但路某提出希望自己能拿回家仔细看看之后再签字。刘小姐多次催促,路某均以事情繁多忘记带来为由推脱,后因刘小姐逐渐遗忘,致使合同未予签订的事实一直延续到2010年5月。该月中旬,路某因不满其主管的工作安排向公司提出辞职,并向公司提出应当得到因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公司认为造成合同未能签订的原因在于路某本人的拖延,因此不应该由公司来承担责任。双方僵持不下,路某将公司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经仲裁审理,公司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造成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仍未能签订是因路某拒绝签订,最终以败诉收尾。 那么,如上述情况下,如何证明员工拒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过程中需要担当什么角色? 根据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 《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当员工存在过错时,法律赋予用人单位保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和途径就是及时终止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特别是在用工满一个月之内,用人单位无需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但如果超过一个月仍未能签订的,即使责任在员工一方,用人单位也应当已经知悉其权利保障的合法措施与保护期限,以及放任违法现状所可能导致的不利后果。因此,笔者认为,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员工,可以免除其支付双倍工资的惩罚责任,但对于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甚至超过一年仍未能签订劳动合同产生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责任则不能免除。 至于取证的手段则可以按照签订劳动合同的流程加以区分。当用人单位将制作、填写完毕的合同文本交予员工签字时,可以要求员工在领取回执上签字,以证明用人单位已完成签订劳动合同中提供文本、要求签订、明确合同条款等用人单位一方应当承担的 “通知”责任。当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可以此证明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员工一方。当员工与用人单位双方均已签字盖章之后的文本完成,需将其中一份交予员工本人时,为防止合同文本丢失、恶意损毁或其他非用人单位导致的无法证明文本存在等情况,劳资双方可以同时签署3份合同,双方各执1份,另一方交由劳动行政部门备案或保存于员工的人事档案、工作档案中。 在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作为岗位提供方、合同制定方、劳动关系建立与否的决定方,也应承担更多的主导作用。因此,笔者建议,为避免败诉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一定要在30天结束前完成合同签署工作,否则就需要果断地终结劳动关系不合法状态的延续。 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关于劳动维权相关的问题,小编为您推荐: 法律网教你计算长假加班费 法律网教你计算长假加班费 五级伤残的工伤赔偿如何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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