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拆迁安置过渡期限是多少年 |
释义 | 一、拆迁安置过渡期限是多少年 拆迁安置过渡期限是1年,在过渡期内,相关部门会暂停房屋过户登记等手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拆迁安置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拆迁安置纠纷的诉讼时效是3年。 法律网提醒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三、拆迁安置房的产权属于谁 拆迁安置房的产权以房屋登记或者拆迁协议约定的所有人为准。具体如下: 1.安置房屋的所有权一般归当地或者区域房管部门所有; 2.房产证需要通过房管部门办理,需要按照现行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 3.如果安置房屋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可以上市交易,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所有拥有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五条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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