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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撤销合同的基本类型
释义 一、可撤销合同的基本类型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意思表示不真实,可以因为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其自始不发生效力的合同。已成立的合同会因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被撤销。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合同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因为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致使合同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而合同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合同一方或者第三方一胁迫手段,使合同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胁迫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一方利用合同另一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所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受损害的合同另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可撤销合同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瑕疵,撤销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者变更的合同。
    

与无效合同相比,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已经生效。在被撤销以前,其法律效果可以对抗除撤销权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无效合同在法律上当然无效,从一开始即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且可撤销合同的撤销,应由撤销权人以撤销行为为之,人民法院不主动干预。无效合同在内容上具有明显的违法性,故对无效合同的确认,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干预,宣告其无效。
    三、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1、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在被认定无效或者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如关于管辖权、法律适用的条款即属于有关争议方法的条款。
    

4、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与“可撤销合同的基本类型”的有关法律知识。已成立的合同会因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被撤销。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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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