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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强制措施未能如期执行是否可重新实行
释义
    一、行政强制措施未能如期执行是否可重新实行
     不一定,行政强制措施如果中止执行的,中止的情形消失后,会恢复执行,如果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由什么人设定
    依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制订的,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其他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3.扣押财物;
    4.冻结存款、汇款;
    5.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费用由谁承担
    行政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在我国的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法律网提醒您,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规定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提供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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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9: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