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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以爆炸方式实施抢劫的定罪与处罚
释义
     【案情回放】
     2007年4月,被告人赵永发产生以爆炸方式抢劫煤矿经营者姚泽元的念头,并告知其妻姜春蓉、外甥姜非飞,二人表示同意。赵永发知道姚泽元每月最后一天驾车到县城取款回煤矿给工人开工资,遂策划于7月31日实施抢劫。7月30日晚,赵永发、姜非飞潜入五四煤矿,由赵永发将其制作的爆炸装置安放在姚泽元所驾越野车上。次日,因姚泽元提前取款回到矿上,赵永发、姜非飞在预定引爆地点等候未果而作案未得逞。后恐爆炸装置被人发现,姜春蓉、赵永发指使姜非飞潜入五四煤矿取回安放在越野车上的爆炸装置,三人决定拟于8月31日再次作案。8月30日23时许,赵永发与姜非飞又制作了遥控爆炸装置,由赵永发将该爆炸装置安放在姚泽元的越野车上。次日凌晨,赵永发、姜非飞提前赶到姚泽元取款返回煤矿的必经之地“杀猪沟”等候,准备伺机引爆劫款。16时许,姚泽元驾车载巨款行至电厂门前时,车上的爆炸装置自动爆炸,致姚泽元死亡、越野车毁损。赵永发、姜非飞等候姚泽元未果,返回家中。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永发、姜非飞、姜春蓉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赵永发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姜非飞、姜春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姜非飞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永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姜非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姜春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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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