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郭某春在未与妻子离婚的情况下,长期与小三同居多年并生有一子。近日,济阳县人民法院以重婚罪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家住济阳县的王某美近日向济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控告与其生活多年的丈夫郭某春犯有重婚罪。原来,被告郭某春自2010年起,在未与其结发妻子王某美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长期与另一名女子高某梅在济南祝甸市场、盖世农贸市场、盛福花园等地租房居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高某梅于2011年7月为其生下一子,两人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案发后,被告郭某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已有配偶者不得与他人同居,同时对于实践中的重婚行为判定也分为“法律婚”与“事实婚”两种情况。本案中的被告人郭某春虽未与高某梅正式登记结婚,但二人长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育有一子,已经构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因此济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定被告郭某春重婚罪名成立,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