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
释义 | 一、如何认定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构成: 1.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 3.客体要件: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4.客观要件: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伪造、变造、转让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二、如何防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发生 法律网提醒,防范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发生的方式是: 1.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规范金融机构的市场行为,防范私设金融机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发生。 2. 严厉打击:对私设金融机构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严惩犯罪行为,维护金融秩序。 3.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金融风险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金融活动的警觉,防止群众被非法金融机构骗骗。 4. 联合惩戒:对犯有私设金融机构罪的单位或者个人,实行联合惩戒,限制其金融业务的发展,降低其社会信誉度。 ![]() 三、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减刑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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