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务人让次债务人延期还款 |
释义 | 开发区周先生咨询:孙某欠我的公司400万元,而张某的公司欠孙某600万元,上述两笔债权均已到期,于是我便将张某的公司列为被告、孙某列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之诉,要求张某的公司直接向我偿还400万元。在诉讼过程中,张某公司的律师拿出一份协议,称张某的公司与孙某重新订了延期还款协议,孙某同意该笔600万元欠款在10年内还清。该律师表示,按照这一协议,张某的公司对孙某所负债务现尚未到期,我无权提起代位权之诉。在庭审过程中,我据理力争,认为他们这是恶意逃避债权,没想到该律师称,张某的公司与孙某已达成初步意向,将用张某的公司位于深山区的厂房及设备抵顶该项债务,马上就要履行。“可以肯定,在一审判决出来前,该批债务将不复存在”,该律师称,“建议你最好撤诉,马上找孙某谈判,准备从孙某手里接手该批厂房和设备,否则他转移了,你一分钱也得不到。”据我了解,该批厂房和设备早己废弃多年,估计连10万元也不值。我想了解的是,张某公司的代理律师说的对吗,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律帮办: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具体到本案,“法律帮办”倾向于认为,孙某既未积极向债权人周先生履行到期债务,又未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主张其对张某公司的到期债权,而在其债权到期后,通过签订延期还款协议的方式,将还款时间延长达10年之久,明显损害了债权人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属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行为,该延期还款协议应认定无效。一审期间,如果张某的公司与孙某签订厂房、设备等资产抵债协议,则该协议也应无效,不能产生本案终结的法律后果。因为进入代位权诉讼程序后,债务人即丧失了主动处分次债务人债权权利,代位权行使后果应直接归属于债权人,次债务人如履行义务,只能向代位权人履行,不能向债务人履行。故张某的公司在诉讼中主动向孙某清结债权债务,存在逃避诉讼、规避法律的故意,应判决张某的公司直接向周先生支付款项。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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