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诉讼法第7章第62节 标题:当事人申诉权 法条内容: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释义:本条是对当事人申诉权的规定。这里规定的申诉,是专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诉。当事人提出申诉,应当出具申诉状,其内容应具体指明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法规错误,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收到申诉状后,应当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不同的处理: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申诉无理的,通知驳回申诉;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因此,当事人提出的申诉,并不一定引起再审程序的开始,只是为人民法院提供审查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线索。在人民法院没有撤销原判决、裁定之前,不能因当事人提出申诉,而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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