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简单程序 1、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3、执法人员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决定书》副本或罚款交到所属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 (二)一般程序 1、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批准,符合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立案。 2.收集证据,填写《勘验检查笔录》。 3、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制作《询问笔录》。 4、对需要抽样的、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对需要登记保存样品,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 5、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三日内可进行陈述和申辩。 6、对公民处罚超过5000元,对法人处罚超过30000元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只要当事人有要求,就要举行听证会。 7、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8、拒不执行的,申请人民法强制执行,并制作《强制执行申请书》。 9、案件结束后,填写《行政处罚结束报告》,并将全部档案封存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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