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执行异议诉讼费多少 |
释义 | 一、执行异议诉讼费多少 执行异议诉讼费属于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应交纳50元至100元。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执行异议诉讼的条件如下: 1.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2.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 3.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 4.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等。 三、执行异议是否影响执行 不一定。在法院强制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提出异议,法院应当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引用法条: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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