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单位辞退员工是否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
释义 | 市民陈先生致电党报热线:我在长兴一家饭馆打工,现在单位要辞退我,我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吗?我在这家饭馆做厨师已经三年了,月工资为2000元。前段时间,我朋友介绍我认识了一家大饭店的老板,我想去他那里上班。 上个月,我为了给未来的老板留下好印象,偷偷过去帮忙了5次,都没有跟现在的老板请假。现在的老板发现后很生气,说我严重违反了员工工作守则,擅自离岗,要辞退我。我听人说过,单位若要辞退员工必须要提前30天通知员工,不然就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这种情况能申请经济补偿金吗? 党报热线回复:记者咨询了长兴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朱萍律师,她解释目前劳动者越来越注重自身权益的保护,但由于对法律的认识不全面,对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存在一定的盲目性,认为只要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事实上,如果劳动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不但拿不到经济补偿金,并且应当对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十分注重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在多种情形下,劳动者是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如:在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下,劳动者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要求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同时,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 但是,像陈先生的情形不属于劳动者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陈先生擅自离岗严重违反了其打工饭馆的规章制度,并给饭馆造成了重大损失,存在过错,饭馆可以不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并且,如果饭馆主张其赔偿饭馆损失,陈先生难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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