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可以拒交物业费的七大理由 |
释义 | 一、物业费是什么? 物业费是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对居住小区内的房屋公共建筑及其设备、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等项目进行日常维护、修缮、整治及提供其他与居的服务民生活相关所收取的费用。 二、物业费什么时候开始缴纳? 1、以业主到小区物业管理处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取得了新房的钥匙作为业主入住的开始。因为有时候业主会直接把毛坯房出租,事实上就是入住了,就应该按100%交纳物管费。 2、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纳,对已购买但未入住的业主一年内按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标准的50%交纳”,同时为了尽量避免一些业主长期将房屋闲置,又规定一年后仍未入住的按100%交纳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费用。因此即便房屋是用来自住的,即使还没有马上住进去,但是还是要缴纳物管费。 3、业主在接到开发商发放的入伙通知书后,根据入伙通知书上的时间开始缴纳物业费,并且在该时间以后房屋的一切费用、责任都由业主自己承担了。也就是说从那天开始,房屋的一切权利、责任都归业主了。 三、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拒交物业费? 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的认定 何谓“正当理由”?业主能否仅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把小区扫干净或者没有定期剪除花园里的杂草作为拒交物业费用的理由?我们认为不妥。 从合同法理的角度而言,合同一方抗辩权所赖以产生的法律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中赋予一方抗辩权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诚实信用原则对抗辩权的指导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果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当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彼此尊重对方的利益,并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允许当事人行使抗辩权,但不得滥用这项权利。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判断业主拒交物业费是否基于正当理由,主要通过审查业主的拒交行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作出判断。 从法院审判实践来看,业主拒交物业费主要凭借以下七大事由: 1、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公共卫生方面存在瑕疵。 2、建筑质量存在问题,物业公司未尽维修义务。如房屋漏水,经向物业公司报修后未能解决。 3、行使管理责任不到位。如未及时有效制止违章搭建、拆除承重墙等违法行为。 4、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财物被偷,车辆被盗、被划;在小区内受到第三人侵犯等。 5、物业公司未公布账目,侵害业主知情权。 6、物业公司人员滥用职权。如非法闯入业主住宅,违法对业主实施停电、停水、停气等行为。 7、物业公司超越其职权,如擅自利用小区公共场地、设施牟取不当利益等。 特别提醒:物业费不会乱涨价格调整需半数以上业主同意 《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放开了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费用,指出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非保障性住房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等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将放开。 虽然物业价格放开,但并不意味着物业可以私自涨价。“《通知》中首先明确了物业费调整的前提条件,即‘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也就是说,物业费无论是涨价还是降价都要业主同意才行。”市房管局物业处相关负责人介绍,物业管理公司相当于全体业主聘请来的管家,按照有关规定,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费用由双方商定,如物业提出涨价的要求,必须经过“占建筑物总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表决通过”,因此并不能随便涨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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