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的后果 |
释义 | 一、民事诉讼调解书生效后拒不执行有什么后果 被执行人对生效的调解书不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应否入罪 鉴于实践中民事执行难,小编认为,可以考虑将民事调解书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规制范围。具体理由如下: 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具有相同的性质。首先,它们的形成均是以“查清事实、分清是非”为基础。判决和裁定需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调解受固有思维的局限,很容易认为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然而事实并非如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3条的规定,除了当事人基于自愿原则外,法院还需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可见,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形成的基础是相同的。其次,它们都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毫无疑问,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第236条规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就是说,民事调解书也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所以,从上述分析来看,民事调解书与判决、裁定在本质上不存在差异。 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目的。考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法沿革可以发现,其在1979年刑法中就已规定,但当时尚未出台民事诉讼法,因而,立法对法律文书种类的概括并不全面。1997年修改刑法时也未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相应修改,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也未涉及到这方面的内容。从该罪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保障法院强制执行职能能够得以顺利实现。然而,目前民事调解书无法执行已占民事案件中不能执行案件的较大比例,最终影响了法院强制执行职能的实现。因此,笔者认为,通过立法将民事调解书纳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是符合该罪的立法目的的。 符合犯罪化的正当根据。众所周知,刑法将某种行为予以犯罪化,是以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为前提的。只有当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时,才可以说获得了将其犯罪化的正当性。根据刑法通说,对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主要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予以把握。就恶意逃避履行调解协议的义务且情节严重而言,行为人的行为具备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客观上保护的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侵犯。如上所述,行为人恶意不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其实也是妨害司法活动的一种表现形式。其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主要体现在行为人明知自己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如果行为人具有履行调解协议的能力而拒不履行,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所以,对此行为有必要予以刑法规制。 放纵拒不执行民事调解书的行为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极为不利。虽然一个合法有效的民事调解行为必须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但是如果单纯从行为的性质来看,无论是法院的判决、裁定,还是法院依法制作的民事调解书,均是司法活动的结果。所以,拒不执行任何形式的法律文书均是妨害司法活动的行为。如果只是对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进行刑罚处罚,那么,将会使行为人利用民事调解来恶意规避刑事责任,从而出现在民事上无法执行、在刑事上无法归罪的局面。显然,这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是极为不利的。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民事诉讼调解书问题进行的解答,被执行人对生效的调解书不执行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法律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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