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制度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者本人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作。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计发其工资。 实行轮班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休息日轮班工作视为正常工作,其中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按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300%的标准支付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的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基本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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