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什么后果 |
释义 |
一、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什么后果 在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过程中,股东对出资主要承担以下两种法律责任: 1、违约责任。这就是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中记载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不按照这个要求缴纳出资,或者未能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连带责任。这就是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之所以规定上述两种法律责任,主要是由于有限责任公司有人合的因素,又是封闭的,应当由股东之间相互负责,共同对公司负责。再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构成比较复杂,不像单纯的以货币出资,不会发生差额问题,而以实物等出资,则由于评估作价不准确,或者有欺诈行为等多种因素,都有可能造成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状况,当然出资的股东要首先承担责任,而其他股东也是有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在实际生活中,具体表现为出资的股东如果无力补交其差额时,其他承担连带责任的股东应当补齐这个差额。 ![]() 二、未足额出资的责任 民事责任: (一)内部责任 1、向公司补足出资; 2、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3、该股东的股东权利受到限制,比如只能按照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行使表决权等。在股东拒绝履行出资义务时,公司得以自身的名义向股东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二)外部责任 1、出资不足的股东,对于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实出资的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行政责任,因其出资不足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可能因其出资不足,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公司法对出资现物的评估的规定 对非货币(现物)出资的评估,也就是将其价值折算为现金,并换算成公司的股份。评估的过程也就是将非货币(现物)出资确定为公司股份的过程。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股东出资不实要承担什么后果的全部内容了。综上可知,股东出资不实需要承担补足的责任,并且要承担违约和连带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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