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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能否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
释义
    能否要求增加孩子抚养费?
    要旨
     抚育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父母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
    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并且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判决,不妨碍
    子女在必耍时向另一方提出超出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至于增加的
    抚养费数额,则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或母一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
    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案情
     原告周莱,法定代理人周某某(系周某父亲);被告王某。
     2000年1月21日,法院依法对原告法定代理人周某与被告王某离
    婚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子周某某随周某生活,被告
    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周某某独立生活时止每月负担周某某抚育费120
    专题七: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承担
    元。2004年7月,原告为增加抚养费诉至法院,2004年9月,法院经
    审理后判决被告王某每月给付原告抚养费增加至240元。2008年5月4
    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将抚养费增加至500元。
     另查明,被告患有心脏疾病,医生建议手术,目前尚未实施。2008
    年6月3日,被告所在单位某银行出具被告工资的月工资收入约1400
    元
    诉辫
     原告诉称:2000年1月,原告的父亲周某与被告经法院判决准予
    离婚后,原告随父亲共同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20元。2004年9
    月,法院再次判决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调整至240元。近年来,物价飞
    涨,原判决确定的抚育费明显偏低,现已无法维持原告正常的生活和教
    育开支,故诉请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将每月应付抚养费由240元增至
    500元。
     被告辩称:抚养费的给付要看孩子的实际需要,及原、被告的负担
    能力,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40元,结合原告的父亲应承担的抚养责
    任,每月480元已足够孩子的正常开支,被告的工资收入较低,身体患
    病,尚在筹措医疗费,已无力负担更多的抚养费用,请求法院对原告的
    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审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抚育未成年子女系父母的法定义务,芟母离婚
    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并且关于子女抚养
    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另一方提出超出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
    要求。至于增加的抚养费数额,则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或母一方
    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本案中,原生效判决确定的被
    告应给付的每月240元抚养费,比照目前本市的实际生活水平,已不能
    完全满足原告的生活所需,因此原告主张增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有
    据,应予支持,但具体增加的数额应充分考虑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身体状
    况等因素。本案中,根据被告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每月给付原告
    抚养费增加至300元。经调解不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
    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
    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周某某抚养费从240元/月增加到300元/月
    (支付至原告周某某独立生活时止)。
     一审判决后,原告上诉,经二审调解,被告同意抚养费每月增至
    500元。
     坪析
     抚养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以及父母双方的身体状况和收入
    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
    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
    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
    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
    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抚养未成年子女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不因离婚而有所改变。对于
    抚养费的具体数额,并非判决后就不可变更,随着子女岁数的增长,原
    先的抚养费数额有可能不足以满足子女成长的需要,在客观情况发生变
    化的条件下,抚养费数额不能僵持不变。一切要从有利于子支发展的角
    度出发,在父母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对抚养费数额进行变更,较为合理。
    本案的处理结果比较有典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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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7: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