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金融犯罪案件及分析 |
释义 | 导读:3月21日,思明区法院专门召开金融刑事审判座谈会,同时发布金融刑事审判白皮书,对金融犯罪案件进行分析,并总结审判中发现的问题,以期为厦门金融企业防范金融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加强金融市场管理以及司法机关进一步打击金融犯罪提供帮助。下面是几个经典案例和案例分析。 案例1 为筹资虚假出票,反被骗自陷刑案 厦门某发展公司老板刘某为获取周转资金,以其公司地产为抵押,获得农村信用合作社3860万元承兑汇票授信额度。在无真实交易情况下,找到其朋友饶某,二人虚构一份钢筋购销合同,骗取信用社开具了384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刘老板为了利用汇票套取现金,持汇票到杭州找人贴现。为防止被贴现人坑钱,刘老板可谓处处小心谨慎,一直在杭州守候,但最终还是被人“黑”了400多万元。 情急之下,刘老板只得投案报警,悉数将上述汇票敞口金额归还信用社,但刘老板及其公司骗取票据承兑亦一并被查。 考虑到此案最终未造成金融部门经济损失,且二被告人刘老板、饶某及被告单位厦门某发展公司具有自首等情节,近日,思明区法院判处刘老板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罚金两万元,其公司亦被判处罚金;作为共犯的饶某亦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分析】 透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以虚假证明的方式进行骗贷 据介绍,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设的罪名,此罪的对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贷款和票据承兑是银行的两项重要业务,思明区法院审理的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案件所侵犯的对象也是以贷款和票据承兑为主。 白皮书上分析,骗取贷款的案件中,被告人多以虚假证明的方式进行骗贷。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中,有的被告人为满足贷款条件,将公司财务报表中的相关数据进行硬性调整,通过虚夸业绩、虚增利润体现财务状况良好,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据此出具相应的审计报告,然后将虚假的审计报告财务提供给银行借以获取贷款。有的被告人提供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和欲向他人买房等虚假证明文件,向银行申请额度贷款。 骗取票据承兑的案件中,涉案企业犯罪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大,损失特别巨大,给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带来严重冲击。如厦门某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先后共作案14次,骗取银行融资达1.2亿余元。承兑汇票也已成了涉案企业的变相贷款手段,套现融资成为企业申办银行承兑汇票目的。涉案企业在办理承兑汇票业务中均存在欺诈行为,即涉案企业均系通过伪造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复印件等凭证,骗取银行承兑汇票。 此外,贴现公司在此类犯罪中发挥了不良作用,相关辅助性犯罪行为伴随滋生,如衍生非法经营、伪造企业印章、伪造增值税发票等案件发生,助长骗取银行承兑汇票之风。而银行在利益驱动下放松了内控管理,对合同、发票等凭证的真实性审查不严,监督不力,为企业骗取票据承兑提供了可乘之机。 案例2 虚构交易套现,非法经营额超六千五百多万 28岁的黄某揣着大学文凭不找工作,却干起了非法经营的勾当。2011年初,他召集了几个二十多岁的年轻人,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各种商户名的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持卡人套取现金,从中牟利。同时还以出租POS机抽取提成的形式,与他人合作替持卡人刷卡套现,抽成一般为套现总金额的0.4%至0.7%。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黄某的非法经营额为6500多万元,系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黄某聘来的员工中,年纪最小的郑某只有20岁,也因同样的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8000元。 【分析】 透视POS机套现 共同犯罪现象突出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白皮书上分析认为,利用POS机刷卡套现作为非法经营罪中的一种新增犯罪类型,案件数量在呈明显上升趋势后至今年开始回落,在非法经营罪案件中所占比重越来越高,且此类案件涉案金额往往较大,共同犯罪现象突出。2010年我院受理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案件2件,其中无一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犯罪的案件;2011年受理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案件7件,其中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犯罪案件4件,占比 57.14%,案件数量明显上升;2012年受理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案件11件,其中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犯罪案件7件,占比63.64%,该类案件仍旧保持持续多发态势;继公安部经侦会战专项打击之后,2013年1-10月仅受理3件非法经营类金融犯罪案件,其中利用POS机刷卡套现犯罪案件2件,占比 66.67%。 该类案件的作案手段是不法分子购买、租赁POS机或者虚设公司申领POS机为信用卡持卡人进行非法套现,并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实践中有两种模式:一是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套取信用卡资金,再将现金支付给信用卡持卡人,即“套现”;二是替信用卡持卡人垫付现金还款,再虚构交易,套取信用卡资金,即“养卡”。 无论“套现”或“养卡”,被告人均按比例向持卡人抽成牟利,其行为妨害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经营管理秩序,使发卡机构无法判断持卡人的正常资信状况和信用卡资金用途,给银行带来巨大的信贷风险,危害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 【特点】 时间跨度长 方式较隐蔽 据思明区法院出炉的这份白皮书上显示,思明区法院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百万元、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绝大部分犯罪分子在犯罪得逞以后即用于大肆挥霍、非法生产经营等,至案发时大多数赃款已无法追回,造成个人、企业财产重大损失、金融机构大量的呆账、坏账;在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同时,破坏社会和谐稳定,其对社会经济秩序危害的严重程度远远高于一般的犯罪。 其中,涉及信用卡犯罪的案件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占主体地位,主要体现为三种犯罪方式:恶意透支类型诈骗,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故意不偿还银行透支款项,一人多卡、“以卡养卡”的现象普遍存在;利用POS机进行非法经营犯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具体表现为犯罪分子为了套现或者出售牟利,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信用卡或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值得注意的是,除传统常见的金融犯罪领域外,犯罪分子紧跟金融热点,向推荐股票信息、代理操作证券、期货、股票、外汇交易、虚构交易非法套现等领域拓展。同时,犯罪分子不断翻新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趋势,一些犯罪分子以公司名义或与其他公司合作的名义非法代理、操作黄金、期货、证券、外汇等交易,隐蔽性强;部分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金融专业知识违法从事期货、证券代理等业务,并提供相关交易信息,专业化水平较高。 金融犯罪作案方式往往不是一次性的,因此犯罪时间跨度要长;同时犯罪方式所跨越的地理空间范围也大,往往在一地准备,在另外一地或多地实施。此外,由于金融案件作案方式具有潜在性和隐蔽性,绝大多数金融犯罪并非一作案就被发现,而是需要一二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待危害结果显露后,才被发现。例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多是经过一段时间,甚至多达几年,被告人不能返还本金或支付利息,甚至其它地区案件暴露时,受害人才知道自己上当受骗。因此,金融犯罪的发案周期较其他类型的犯罪要长。 金融犯罪案件中,涉及银行业务犯罪特别严重,主要体现为银行滥发信用卡、疏于对信用卡业务的监管,而信用卡用户无节制使用信用卡等;利用POS 机套现,主要体现为银行滥发POS机、对POS机的使用监管乏力,POS机被租、售等滥用现象大量涌现,导致非法套现行为层出不穷;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的发生与银行在贷款审核、发放,票据的核对、承兑等业务中的疏忽有一定联系。 其次,涉保险犯罪中,均体现为车主与修理厂等合谋制造交通碰撞事故后上报理赔,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则与其勾结,收受贿赂,帮助骗取保险理赔款。再次,涉证券、股票、期货等犯罪,主要体现为通过成立无经营资质公司非法经营证券、股票、期货等业务。 假币犯罪主体多为来厦流动人员,呈现家族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趋势;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体现为犯罪分子善包装,许以高额回报、利息引诱他人投资、借款,一般将非法集资钱款用于经营活动、还债甚至用于放高利贷、挥霍等,导致大部分赃款无法追回,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伪造、变造金融凭证犯罪中,犯罪手法主要表现为伪造信用卡证下的附随单据等书证套取银行资金。 【数字】 受理金融犯罪案 涉案金额132亿 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思明区法院共受理金融案件共计493件,审结488件,涉案犯罪金额共132亿多元。其中,2010年受理金融案件70件、2011年89件、2012年猛增至272件,占近四年来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的55.78%。2013年则呈下降趋势,前10个月仅受理 62件。 思明区法院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及信用卡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保险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持有、使用假币罪、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等十余个罪名。 在案件类型的构成上,基本属于针对金融机构的金融犯罪,金融机构成为金融犯罪案件最大的受害主体。其中,信用卡诈骗案件437件,占金融犯罪案件的88.64%;非法经营案件23件,占金融犯罪案件的4.67%;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件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件各为7件,各占金融犯罪案件的1.42%;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件6件,占金融犯罪案件的1.22%;其他涉金融犯罪案件共13件,占金融犯罪案件的2.64%。 据统计,近四年来,思明区法院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涉案金额共计132亿元,造成资金损失近5亿元。其中,非法从事银行票据贴现业务,涉案金额高达120多亿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案金额计4.05亿元,涉及165名个人及2家公司,造成个人、企业等资金损失计1.1亿元;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件涉案金额计4亿元,造成金融机构资金损失计2.55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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