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酒驾出车祸保险公司赔不赔? 法律依据有冲突 |
释义 | 羊城晚报2011年5月24日报道 高晓松醉驾判刑责,长安街英菲尼迪醉驾撞人车主被判无期,事关酒驾的讨论一石激起千层浪。那么,对于购买了车险的人来说,酒驾之后是否会有赔偿呢?实际上,虽然法律上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争论从来就不曾停止。一般来说,商业车险的免责条款里都规定有酒驾、醉驾不予赔偿,而交强险中也有明确规定,醉驾属于免责条款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会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 冲突的法律依据 记者从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机动车的责任保险大致分为两类:一是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在这一险种中,保险公司为了控制风险,可以在条款中约定醉驾拒赔,法律并不强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类则是交强险。交强险属于强制性购买的政策险,主要为了保护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权益。在目前具体的法律条款中,和酒后驾驶有关的条款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而根据对这两条法律的不同理解和不同解读,在各地法院的判决中,存在着差异。有些判决支持保险公司免于赔偿责任,而有些判决则刚好相反。 保险公司不能鼓励醉驾 根据《交通安全法》,保险公司将在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而《交强险条例》则恰恰相反提出了保险公司对醉驾的免责条款。一般来说,保险公司会以合同明文规定的免责条款和《交强险条例》来说明免赔理由,其中重要的一条理由就是:不能以此向酒驾和醉驾的违法者发出错误信息,鼓励醉驾,造成的后果和责任由保险公司来买单。 此外,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保险是一种损失的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因此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如果驾驶人员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也应由保险公司来承担,那么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就不仅仅是有限责任,而是无限责任。 立法精神更为重要 但是,法院往往在现实判决中,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判决。其中主要一个理由就是,《交强险条例》立法的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充分、及时的救济,具有社会公益性。因此,如果被保险人购买了交强险,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却不能获得赔偿,则交强险存在的意义就会受到质疑。 此外,在法律适用上,《交通安全法》是由人大立法,属于上位法,而《交强险条例》是依据《交通安全法》制定的行政法规,按《立法法》规定,《交通安全法》是上位法,它的效力要大于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因此,法院的判决也会以此作为一种依据,作出作为下位法的《交强险条例》中“醉酒驾车只垫付医疗费”这样的规定无效的判决。 有一个值得关注的小细节是,《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对醉酒免责,但是由于醉驾和酒驾的区别,因此在具体的案例中也有可能会区别对待。 曾有险种被市场淘汰 不过,存在争议那么大,有没有这样一个险种,专门承包酒驾、醉驾呢?据记者了解,在2003年,总部设在上海的天安保险公司曾推出“非常事故损失特约险”,其中明确保障酒驾和醉驾:“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的驾驶人饮酒驾车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失以及本车乘客遭受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公司依据本条款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最高赔偿金额在25万元。当时这一险种引起了国内舆论的激烈争论。随着时间推移和风险评估,最后这一险种在市场上消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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