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职生病合同到期能否解除,是合理的吗? |
释义 |
一、在职生病合同到期能否解除,是合理的吗? 在职生病合同到期但是医疗期还没有结束的情况下,是不能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是不合理的。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二、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只要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内,单位都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而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职工患病的,单位应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是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即或劳动合同期满也要顺延至医疗期满。 同时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劳动者开病休工资,核销医药费,构成伤残的,应办理相应手续。 员工在合同期限内受伤不能在岗位上工作的情况,即使这期间的合同到期了,但是只要员工还在继续进行治疗,也就是还处在医疗期的情况下,就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发生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劳动局申请仲裁,保障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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