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非法营运人员抢回所扣车辆被判抢劫罪 |
释义 | 2013年10月,晏某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用来拉人,但没有取得运营资格。2014年10月,晏某开三轮车拉人时,被会泽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决定对其处500元罚款,三轮车当场被扣留在运政所。晏某以家庭贫困为由向交通局提出申请,请求从轻处罚,并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绝不再犯。交通局酌情减轻对晏某的处罚,将把三轮车还给晏某。晏某取回车后,认为相安无事了,便继续用三轮车非法运营,一个月后再次被查获,晏某故伎重演,提申请、写保证、交罚款后领回三轮车。交通局考虑到其生活困难,还协调了相关部门补助了晏某300斤大米。晏某第二次取回车后,依然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几天后又一次被交通局查获。但这一次晏某并没有像前两次一样,反而恼羞成怒,叫上儿子,提着一把斧子气势汹汹来到运政所。晏某先是谎称要去自己车上拿回物品,从保安童某处骗取三轮车钥匙,想趁人不备强行骑走三轮车,保安童某发现后,立即上前劝阻,并把大门锁上。晏某不顾劝阻,用斧子敲烂门锁,童某见其手持斧头,便不敢上前阻拦,晏某遂趁机骑走三轮车。后公安机关以抢劫罪将晏某移送会泽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人员审查认为,晏某去运政所抢回自己被扣车辆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晏某的先行为属非法运营,其被暂扣在运政所内的三轮车属于刑法第九十一条所拟制的公共财产。晏某不顾童某的劝阻用斧子敲开门锁,强行骑走三轮车的行为,侵犯了公共财产权益,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所使用的暴力虽然是针对门锁,而不是针对人,但客观对童某造成了威胁,这种威胁足以压制童某反抗,所以晏某构成抢劫罪。 在庭审过程中,晏某辩称自己是生活困难,走投无路才非法运营,后来去交通局是拿回自己的东西,不属于抢劫。公诉人从其行为的行政违法性、社会危害性等方面来阐释法理,有力地反驳了晏某的观点。庭审结束后,晏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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