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妇女性权利被侵害的民法救济的方法 |
释义 | 保持自己的性权利是妇女最基本的权利,权利人以真实意思保持自己的性纯洁,不为他人侵害。当权利人的性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有权采取自力救助并请求司法救济。 1、 民法救济的范围。对于侵害妇女性权利的损害赔偿,其内容应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侵害妇女性权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全部赔偿。这种损失包括: (1)因侵害妇女性权利对受害人造成身体上的伤害,因治疗花费的费用,如治疗费、护理费等。 (2)因侵害妇女性权利而使受害人怀孕,其流产、生育的费用及营养费,亦应赔偿。 (3)因侵害妇女性权利而使受害人感染性病,治疗费应予赔偿。 (4)因侵害妇女性权利而造成的其他经济损失,如误工费等,均应予以赔偿。 第二,侵害妇女性权利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应予赔偿。其基本内容是赔偿精神创伤和精神痛苦的损害,具有抚慰金赔偿的性质,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2、民法救济的法律适用。当前,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侵害妇女性权利没有直接规定司法救济的客观情况下,司法者应当从最根本的立法原则出发,依据宪法原则和民事立法的根本宗旨,寻求解决办法。《宪法》第三十八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些立法的原则规定,都是确定妇女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之时寻求法律救济的根源所在。 在实务中,应当依据民事法律中关于保护公民一般人格权的规定,确定侵害妇女性权利的民事救济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应当依据人格尊严解释各项具体人格权,创造新的具体人格权,以及补充不被具体人格权涵盖的一般人格利益 ,以克服法律对具体人格权保护立法不足的漏洞。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第一条第二款中“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这其中的其他人格利益就应该包括侵害妇女性权利,受害人在性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以人格尊严权(一般人格权)受到侵害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引用法条: [1]《解释》第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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