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添附可否取得所有权 |
释义 |
一、因添附可否取得所有权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产生的物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或者确定物的归属造成另一方当事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或者补偿。 二、恶意添附能否取得所有权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6条规定:“非产回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答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二)该解释实际上认为在添附的情况下,首先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如果当事人同意则可以通过约定解决产权的归属和责任的承担,如果没有约定,则依照侵权处理。 三、地上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及权益分割 (一)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 (二)仅仅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合法添附的物权归属作了简单规定:“非财产所有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权人,造成财产所有权人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三)根据上述规定,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附物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所有权归属。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因添附可否取得所有权的相关内容。添附就是将不同人的物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物性质的物,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法律网上面的专业律师,律师会及时回复您咨询的问题。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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