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运合同托运变更、中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何行使? |
释义 | 货运合同托运变更、中止、解除合同的权利如何行使? 合同订立后,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当事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即使变更、解除合同也只有在不可抗力、一方违约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 依《合同法》第308条的规定,托运人行使变更、中止、解除合同之期间从托运人交付货物于承运人起,至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即使承运人已向收货人发出收货通知,亦可行使之。 中止运输即中止合同,为运输开始前及运输行为实行中运输行为之中止,无论为一时的或无限期中止均无不可;然已到达目的地,则无所谓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是解除合同,因情形为恢复到合同订立前。变更达到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为运输合同之变更,为内容或主体之变更。 该项权利,不仅托运人可行使,其授权人或有提货凭证人均可行使;提货凭证为物权凭证,持有凭证人为物之所有权人,自可对货物进行处分,故托运人或提货凭证持有人均可为之。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问答库收录2074234条法律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析,是法律学习是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