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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物品丢失责任由谁承担?
释义
    案例:廊坊居住的王先生打电话咨询,其乘坐某交通运输集团公司的豪华大巴客车春节回家上车时,把一黑色塑料袋包装放在车下边货箱内,但装的是什么物品并没有告知司乘人员。当到达车站时,王先生取货不见该包,并且在运输过程中该车的行李仓也未上锁。该包中有几部手机及配件丢失为由让司乘人员赔偿,发生纠纷,问是否有法律依据。
    窦律师解答:王先生从购买车票登上承运车辆时起,旅客运输合同已经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由此可见,对于在运输过程中承运人是否承担责任的问题取决于旅客携带物品的方式以及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作为承运人,依照合同有将旅客及其随身携带的行李物品安全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本案中,王先生按照司乘人员要求将行李存放到车下的行李仓中,使乘客失去了对物品的控制权,直到客车到站下车时才能恢复,在此期间,乘客对物品的保管义务同时转移给了承运人,应由承运人尽到安全保管行李的义务,并且在运输过程中该车的行李仓也未上锁。同时,当司乘人员明确要求乘客把所带的行李放在车的行李仓时,应按照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与乘客办理有关的手续,或者履行告知义务,而如果并未履行好保管义务及告知义务,造成王先生行李的丢失,存在过错行为。据此,承运人存在过错行为要求赔偿的理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本案的行李中是否有几部手机及配件问题,王先生在发现行李丢失后,应当及时报案并提供购货清单和相关证人的证言等均证明其行李中存在几部手机及配件的事实。但在携带有贵重物品上车的情况下并没有将其贵重物品进行登记申报或将行李内的财物状况告知司乘人员,以此督促其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来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对此王先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承运人在本次事件中应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王先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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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6: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