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侵权赔偿标准 |
释义 | 一、商业侵权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 二、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1)认定是否构成侵权,必须首先依法确认商业秘密确实存在。 (2)行为主体可以是经营者,也可以是其他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绝大多数要求其具有经营者的身份,而侵犯商业秘密的人则不受该限制。 (3)客观上,行为主体实施了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的方式有盗窃、利诱、胁迫或不当披露、使用等。 (4)以非法手段获取、披露或者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已经或可能给权利人带来损害后果。 三、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规定的处罚方式,一是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是可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实践中,权利人还可依照合同法、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约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要求制裁。 此外,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有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单位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整理的商业侵权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商业侵权的赔偿标准要按照不同的侵权标准进行计算,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赔偿标准也不一样。若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两百一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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