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共有部分的法律性质 |
释义 | 一、共有部分的法律性质 共有部分的法律性质如下: 1.按份共有,认为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连为一体的,共同使用部分的所有权应随同各相关区分所有建筑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同时,共有的公共设施属于专有部分的从物,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所以区分所有权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权为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认为因为在建筑物区分所有中共用部分不能分割,只能共有。 3.按照建筑物的不同类型进行分别讨论,纵向分割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是按份共有的性质,而在横向与纵横分割的区分所有类型是共同共有的性质。 4.对区分所有共用部分的性质不应一概而论,应根据具体的使用情况来确定。有些共用部分的收益应当按照一定的份额在区分所有权人中进行分配,为按份共有;有的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只能是共同共有。 二、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间有什么区别 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之间有以下区别: 1.财产份额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从共有关系一开始就有确定的共有份额。而共同共有的共有人只有在共有关系消灭后才协商确定各自的财产份额; 2.对外债务上: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对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共同共有中,共有人之一对外要求共有债权之履行所获得的财产,作为共有财产;共有人之一清偿共同债务后也不存在向其他共有人追偿的问题。 三、什么是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关系发生的、各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法律网提醒您,按份共有是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同一财产享有所有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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