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多式联运经营人有哪些权利 |
释义 |
一、多式联运经营人有哪些权利 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中各区段的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该约定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的义务。 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诸多关系中处于核心地位。因此,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这一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尤为关键,有利于理清国际多式联运中错综复杂的各种法律关系。 (一)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的期间。 (二)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基础。多式联运经营人对于货物运输所采取的赔偿责任原则,在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目前,各单一运输公约关于赔偿责任基础的规定不一,但大致上可分为严格责任制和过失责任制两大种。《联合国国际多式联运公约》和1991年国际商会规则采取的都是类似于《汉堡规则》采用的推定过失责任制,其规定为:如果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造成的损失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除非承运人证明他本人、其雇佣人或代理人为避免该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已采取了一切合理有效的措施。推定过失责任制实际上加重了承运人的责任。 三、在多式联运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和各承运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多式联运最大的特点就是用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一般依据以下两个原则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 一、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 二、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有时不易查清,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任,在我国主要是按照合同法运输合同一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有哪些权利?在货损区段能够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如果货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无法向任何人追偿的。广大网友们如果需要这方面的法律帮助,欢迎前来法律网咨询专业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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