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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强险赔偿责任
释义
    1、强险赔偿责任的限额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8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6万
    ◆ 有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新)赔偿最高限额:12.2万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前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旧)赔偿最高限额:1.2万
    ◆ 无责任的限额:(2008年2月1日以后的标准)
    (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
    (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
    (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新)赔偿最高限额:1.21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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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强险适用范Χ的认定
    交强险应有所赔有所不赔
    2 、亡伤残赔偿项目:
    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强险应有所赔有所不赔抚ο金。
    3、医疗费用赔偿项目:
    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4、财产损失赔偿项目: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是指道·交通造成的财产利益的直接减损。通常包括车辆、随身携带财产损失、车载货物损失、现场抢救、善后处理的费用等。
    (二)间接财产损失是指残疾赔偿金造成的财产利益的间接减损通常包括停运等损失,受害人能够证明可预期取得的间接经济利益遭受损失,就可以要求赔偿。比如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纯利损失、司机工资支出、公·规费、工商运营费等。法律依据是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2月13日起施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正用于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的,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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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17:5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