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情势变更是否是违约 |
释义 |
一、情势变更是否是违约 因情势变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要依据合情实际情况,采取补助措施或者赔偿一定损失。 二、情势变更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的存在是为了维系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如何使用情势变更是作为代理人一定要掌握的。一般来说,使用情势变更有以下几个条件,同时,在选择诉讼合同变更时要比选择解除多符合一个条件,具体如下: (一)事实条件 必须存在情势变更,也就是说,使用情势变更必须要要有异常变化的发生,而这里的异常变化是相对于正常变化而言的,是一种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是会引起质变的,或者从一开始来说这个变化本身就是质变,导致合同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情势变更发生必须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这里一方当事人是指需要运用情势变更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义务人。 引起情势变更的事由必须为不可归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事由。因为从合同法的角度看,如果是可归责于合同义务人的原因引起的,义务人应当承担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产生的后果,不能通过适用情势变更;如果是可归责于合同权利人的原因引起的,义务人可以依据其他法律规定解除合同要求权利人承担责任。换句话说,情势变更原则是诚信原则派生的,合同当事人有履约附随义务,这就要求合同权利人不得采取积极行动破坏与合同有关的基础情况,如果权利人破坏合同签订的环境,导致合同签订时的目的不能实现,合同权利人的违约行为即构成根本违约,合同义务人可以根据根本违约制度单方通知要求解除合同,并不需要通过情势变更来解决,二者的区别在于援引情势变更,义务人要向权利人赔偿损失;而援引根本违约,义务人无需向权利人赔偿损失,反而由于权利人根本违约,其要向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二)时间条件 情势变更必须是发生在合同成立后至其被履行完毕前这段时间内的某个时刻,这样看时间条件非常简单,但是实务中却很复杂。在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存在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再发生的情势变更情形如何处理?换句话说,也就是这里的时间条件需要严格限定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内,还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来或者届满之后的时间也可以?如果发生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之后,即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发生情势变更,义务人是否有权单方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笔者认为,这类案件应该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该迟延履行是由义务人的过失所引起的,则义务人自己无权援引情势变更,法理基础很明确,因为这里的迟延履行的责任本该由义务人承担,也就是其自食苦果,没有权利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种就是与此相反,如果该迟延履行是权利人的原因所造成的,例如:权利人自己迟延受领,那么义务人仍然可以援引情势变更,在这种情况下义务人是无辜的,从公平的角度看应该让义务人使用情势变更。 (三)继续履行合同会显失公平 笔者认为,这是情势变更中最重要的条件,即在情势变更后,继续维持合同原有的效力,或者说是继续责令其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当事人即合同义务人显失公平。首先,需要理解显失公平的含义,即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按照原定合同约定履行必将遭受重大损失。其次,在使用情势变更的时候,一定要证明到显失公平的事实,无论合同环境或者是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何种重大变化,并不直接导致一方具有单方解除、变更合同的权利,这种重大变化必须是严重影响到其权利,也就是说继续履行合同其必将遭受重大损失,此时,作为合同义务人才有权使用情势变更。 (四)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必须公平、合理(变更独有条件) 由于单方解除合同双方均不需要继续履行,只要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单方变更合同还要涉及继续履行的问题,情势变更是唯一将单方变更权授予一方当事人,合同不再是双方的合意,因此法律需要有所限制,除了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外,还要具备第四个条件,这就是笔者提到单方变更所独有使用条件,即由一方单方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必须对对方当事人显得公平、合情合理,对一方当事人不能显失公平,这样才能维系双方的利益平衡。例如:房价飞涨时,一段时间内房价上涨了100%,这里就是属于经济环境发生了异常变化,对开发商而言,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开发商有权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合同价款,这并不是商业风险,而是情势变更,一般而言法院会判决变更合同,调整合同价款到适宜的价格。 三、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别是什么 (一)不可抗力一般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无法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永久不能和一时不能。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并不要求合同无法履行,情势变更后合同即使仍然处于能够履行的状态,但如果履行合同过于艰难,或者需要付出高昂的代价,其结果与订立合同时的目的相违背,按原合同履行必然导致显失公平; (二)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当事人只要依法取得了确切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通知义务、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等相关义务,不履行合同不承担任何法律上的责任,而情势变更情况下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故因情势变更而引起的风险应由合同双方共同承担,但当事人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必须请求法院作出裁判,而不能当然地导致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三)不可抗力包含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层含义,而情势变更只是因不能预见的事由引起合同基础发生重大变化,这种不能预见事由不限于不可抗力,还包括意外事故及其他事由,而且是否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在所不问。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情势变更不属于违约情形,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若造成他人实际损失的,一般要补偿其损失。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情势变更是否是违约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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