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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第三人过错责任
释义
    第三人过错是指除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具有的主观过错。
    一、第三人过错法律特征:
    1.第三人过错主体是第三人;
    2.第三人与当事人没有过错联系,即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
    3.第三人过错是免除或者减轻加害人责任的依据,或者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的依据。
    二、第三人过错类型:
    1.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过错时减轻被告相关责任的事由。
    三、第三人过错的一般规则:应当免除(免责)、减轻名义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1.名义侵权人作为第三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媒介,名义侵权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只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而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A.事实上的因果关系【属于事实问题】:是指从纯粹事实角度观察加害人的行为和受害人的行为之间的客观联系;
    B.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在被告人的行为与加害人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被告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2.免除责任条件:
    A.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过错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B.第三人过错是免责事由。
    3.减轻责任条件:
    A.第三人过错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
    B.第三人过错和加害人行为都是损害发生或者扩大的原因。
    四、第三人过错特殊规则: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
    1.不真正连带责任:
    A.《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B.《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补充责任:
    A.《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B.《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陈其象律师提示】
    名义侵权人不免责情形:
    ①在法律规定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的场合,名义侵权人不能主张免责:
    A.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第9条第一款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B.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10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C.因果关系叠加:《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②在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按份责任的共同侵权场合,名义侵权人不得主张免责:《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③在不真正连带责任场合,名义侵权人不得主张免责:
    A.《侵权责任法》第68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B.《侵权责任法》第8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C.《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1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④在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或者管理职责、监护职责的场合,名义侵权人不能主张免责:
    A.《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B.《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条链接】
    《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八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六十八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八十三条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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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29: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