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儿童的权利 |
释义 | 关于儿童的权利 许多法律文本里都可以找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条款,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开始实施)、《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婚姻法》(1981年1月1日实施,2001年修改)。 联合国大会1989年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中国政府于1992年批准加入该公约,并开始履行公约中规定的义务。 就这样,根据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中国的立法机构立法赋予儿童“享有自己权利”的权利,其中首要的就是:生命权。故意杀害儿童是一项犯罪行为,将会受到严惩 [2]。 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单独制定该法的目的在于明确未成年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定义,更加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这项法律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因为它第一次以实体法的形式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原则纳入了中国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是孩子的监护人,承担抚养和教育其子女的义务;在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中国的孩子还拥有另外一项权利,那就是父母离婚的时候,孩子可以获得抚养费来维持一定的生活水平,以保证其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 [3]。抚养费的数额要依据父母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判决来定。 至于健康权,该法规定了卫生部门和学校应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减少儿童的死亡率,做好预防疾病和未成年人营养不良的工作。另外法律还规定了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中国还积极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不受毒品侵害。 关于平等及不受任何歧视的权利,这主要体现在禁止利用超声波鉴定胎儿性别,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以及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上享有和其他未成年一样的权利和机会等方面。 关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基本原则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章和第六章,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都有规定。针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规定也开始生效 [4]。 《未成年人保护法》还对未成年人在学校范围内的权利作了规定: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禁止体罚,禁止侮辱学生,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法律还要求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课时和学业量,不得增加未成年学生的课业负担。学校必须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和参加各类体育活动的时间。 地方政府、学校和家长有义务保证儿童能够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 [5]。 另外还有一些条款规定了不得虐待和剥削儿童。 被虐待儿童的情况 宪法规定“禁止虐待儿童” [6]。《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和《婚姻法》中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条款都规定了禁止侵犯儿童和对儿童施加暴力。 《刑法》第260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虐待造成了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犯罪人会被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父母或监护人抛弃或虐待的未成年人有权向一些公共机构、民政部门、共青团、青少年保护组织、学校或当地居委会寻求保护。未成年人求助的这些组织必须立刻采取措施来帮助他们。 从《刑法》角度来看,体罚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刑事处罚。刑事机构也被禁止用体罚作为惩戒措施。在这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0条规定,司法机关必须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反对童工 没有任何官方数据说明中国有多少童工,中国政府将童工方面的国家信息列为“高度机密” [7]。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和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第15条明文规定,禁止雇佣16岁以下的儿童,并且对雇佣18岁以下的劳动者有特殊规定(比如说煤矿和重工业禁止雇佣18岁以下劳动者)。另外,禁止企业雇佣未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学龄未成年人。 国务院2002年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禁止使用童工。其中尤其规定了儿童的父母或法律监护人有义务保障其不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而且凡用人单位每使用一次童工 ,每月将处以5000元(约合460欧元)的罚款,如果用人单位继续使用童工的话,有关部门还可以吊销他们的营业执照。如果雇主不遵守这些法律规定,根据《刑法》,他们甚至会被判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国不仅通过一系列严格的国家法律来反对童工,她还对国际社会做出了承诺,1998年12月,中国政府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38号准许就业《最低年龄公约》,2002年8月,中国批准了《关于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的第182 号公约》。但是,由于伪造身份证 [8]和其它违反有关童工法律手法的存在 [9],这一系列法律法规实施起来非常困难。意识到该现实问题后,在专家们的建议下 [10],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2008年检查《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实施情况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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