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尔四前高管跳槽窃取商业秘密案二审宣判 |
释义 | 今天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齐某等四人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二审公开宣判。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本案公开宣判 本案由于涉及商业秘密,权利人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据该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在本案裁判文书并未对商业秘密具体内容进行披露的情况下,本案裁判文书依法予以公开。 关于被告人不着“号服”出庭 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司法厅2014年12月26日发布施行的《关于规范庭审秩序的规定》第十四条:刑事案件被告人一律不着“号服”出庭。除对可能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外,出庭时一般不使用戒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或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 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是指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划归统一的审判庭审理,目的在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审判标准,全方位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不同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障碍,缩短案件审理周期;集中知识产权专业审判力量,有效制止各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青岛中院经省高院批准自2010年起开展“三合一”试点,将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统一划归知识产权庭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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