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产生法律成效 |
释义 | 一、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何时产生法律成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一般在交付时发生法律效力,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不动产物权与动产物权的区别 1.取得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方法主要为继受取得,而动产物权有多种取得方法。 2.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通常为交付。 3.行使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行使与公共利益紧密相关,受到较多的法律限制。 4.争议管辖方面不同。不动产物权的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的裁判机构管辖,而动产物权则不尽然。 三、动产物权包括哪些 法律网提醒您,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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