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擅自买卖公房追缴期限 |
释义 |
以案说法——擅自买卖公房追缴期限 案情介绍: 2001年10月,黑龙江的张先生将单位分给的一间公房(产权人 是单位)以5.8万元的价格卖给吴先生。后来,单位要建新房,按照单位的有关规定,张先生应该先交回这一间旧房,才可以按照优惠分到三室一厅住房; 如不交旧,新房不能分到。但张先生认为,房子是单位分给自己的,自己当然 有权利出卖。2002年2月,张先生所在单位将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 认张先生和吴先生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案例分析 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在房屋交易中经常见到的两种权利状态。同一房 屋,在交易中交易的可能是所有权,也可能是使用权,还可能是他项权利,如典 权、抵押权、租赁权等。所谓“房屋的所有权”是指房屋的占有权、管理权、 享用权、排他权、处置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拥 有了房屋的所有权就等于拥有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而“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 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就本案而言,张先生对其 所住的公房只具有使用权,而由于没有事先经过单位同意,所以无权出售。法院 可以据此判处张先生1.16万元(5.8x20% )的罚款。 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所有权转让给房屋买受人,而买受人为此支付相应价款的行为。买卖房屋必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实践中许多纠纷 涉及到买卖合同的有效性问题。就本案而言,张先生把公房擅自出售的行为,符合以上无权处分行为,而且,由于如果没有单位的授权或着追认,所以该买卖合同是无效 的。本案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另外,至于第三人吴先生的损失 应该可以另案处理,如果吴先生是善意的,可以另案起诉张先生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恶意的,则只能得到所付房款。因此无论在什么时候,擅自买卖房屋都是可以追缴的。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包括买卖): ①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转让 房地产条件的; ②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③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④共有房产未经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⑤权属有争议的; ⑥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擅自擅自买卖公房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相关规定的,公房大部分人只有使用权,并没有所有权。因而签订的合同很多时候是无效的,任何时候都可以追缴。以上便是法律网编辑为您整理的擅自买卖公房追缴期限的相关内容,如果有其他的疑问,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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