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发工资和约定的工资不一样怎么办? |
释义 | 【案情追溯】 缪某是某外事服务公司员工,约定每月工资1400元。 2001年5月被派往某办事处从事翻译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约定聘用期间每月薪水4500元。2005年,该外事服务公司与加拿大公司某办事处签订了自2004年生效的聘用中国员工合同. 2007年11月24日,加拿大公司某办事处通知缪某与其终止聘用关系。同年12月30日,该外事服务公司与缪某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同时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千余元。王某认为,自己与外事服务公司形成劳动关系,而实际聘用其的是加拿大公司某办事处,故外事服务公司及加拿大公司某办事处应分别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及额外经济补偿金。 【纠纷问题】 本案中缪某最终能按照外事公司的薪资标准还是以外资公司办事处薪资标准,获得经济补偿金?理由是什么? 【焦点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实际收入与名义工资不符,如何认定的问题。当实际收入与名义工资不符时,首先应当以名义工资作为确定工资数额的标准,以名义工资作为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标准。当然,如果当事人提供出实际收入的证据,则以实际收入作为确认工资的标准。 在社会上,实际收入和合同收入不符的现象特别的多,像出租汽车司机。 由于工资收入直接涉及到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等问题。所以,对于不确定收入的劳动者,实践中基本都是按社会平均工资作为认定工资。而本案中的缪某只要能举出自己在加拿大公司某办事处的实际收入,在获经济补偿金时可按每月薪水4500元计算,另外,缪某提出的外事服务公司及加拿大公司某办事处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肯定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支持。 所以说,对中介机构应该有一个严格的约束,中介的合同要完善,定得细一点,如规定用人单位应该随时报告给员工发放了多少工资,起到监督作用。 【涉案法律常识】实际工资和劳动合同工资不符的处理 经济补偿是按照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算的。 综上,如果仲裁会根据你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结合案件事实裁决。 附上劳动合同法条款: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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