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规则 |
释义 | 一、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规则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 (一)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以定金的形式弥补守约方的损失。 (二)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可以请求赔偿超出定金之外的损失。 二、什么是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 三、定金与损害赔偿金有什么区别 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合同法上的损害赔偿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损失赔偿金额。由于定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其应当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所以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可以并用。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应遵循如下规则:第一若定金收益高于实际损失额,如无特别约定,则直接适用定金,此定金应折算为损害赔偿金。第二若定金小于实际损失,当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请求赔偿损失。第三若当事人明确约定定金为损失之预设,则定金与损害赔偿金不得并用。 总的来说,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实际损失的,另一方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是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定金与损害赔偿金并用的规则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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