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鉴定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
释义 | 一、交通事故鉴定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根据相关规定,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一)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三)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四)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 二、交通事故可以索要贬值费吗 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多,如果不幸追尾,被撞车辆无辜受损,即使可以修复还原,但该车在使用寿命及操控性能上均会受到不同程度影响,即便是卖到二手车市场,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折损,然而,爱车无辜受罪,这笔贬值费究竟能否得到补偿? 目前,在车险理赔中,保险公司暂未涉及到“车辆贬值费这一项内容”,因此,保险公司可赔付相应的修车费用,但车辆的贬值费需车主自己承担。但是,在汽车二手交易市场上,对于发生过交通事故的车辆,其估价比无事故车辆要低。目前为止,贬值费还暂未列入明文规定范畴,因为大多交通事故缺乏事实依据,在鉴定交通事故之时,车主往往容易忽视可以作为相关证据的依据,所以,贬值费的定论暂时无法定论。按理说,这种贬值损失应该属于民法的损失范畴,受害人车辆的贬值权益可以以这种方式方法得到保障。不过,目前《民法典》对贬值费只有原则性规定,只要车主遇到被撞,都可以提出贬值索赔,然而,相比较人身赔偿侵权案件来说,对财产损害赔偿考虑贬值价值是有所超前的。 三、交通事故中的车损怎么赔偿,多少钱 保险人出具的定损单与被损车辆实际维修发票数额不一致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双方均无充分证据且数额相差未超过30%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酌定维修费用;数额相差较大的,人民法院应当就实际维修费用的合理性进行司法鉴定;实际维修费用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定损单确定维修费用。 机动车维修费用一般应依据保险公司出具的定损单确定。被保险人主张依据维修发票赔偿维修费用的,应证明其所主张维修费用的真实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据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机动车维修费用。 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除审理涉案的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及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争议外,其它有关的车上人员责任险、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险等保险合同争议,不得纳入案件审理范围。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如何认定车辆维修损失?保险公司的定损单有无可对抗性? 车辆维修损失的认定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定损单是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车辆维修所需费用的估价,而维修发费是实际维修费用的依据。在定损单与维修发票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由当事人双方进一步举证证明各自主张并作出合理解释,在双方都没有足够证据否定对方证据的情形下,应依照民事诉讼优势证据规则确定车辆维修损失。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交通事故鉴定人应具备什么资格?的相关知识,交通事故鉴定人需要符合一定法定资质和条件才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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