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指控(诉讼请求)的分别进行质证 |
释义 | 36.证据均应在法庭上公开出示,并由诉讼各方在庭审中质证;凡未经法庭 公开出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7.证据的质证,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真实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 大小进行质证和说明。 38.证据的质证,应当在法庭的主持下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进行: (1)公诉机关、自诉人或原告出示证据,分别由被告(人)和民事、行政诉 讼中的第三人质证; (2)被告(人)出示证据,分别由公诉机关、自诉人或原告及民事、行政诉 讼中的第三人质证; (3)民事、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出示证据,分别由原告、被告质证; (4)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及委托鉴定机构、鉴定 人、勘验人所作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由法庭出示,也可视情况交申请人出示。 法庭应对证据的调查收集和取得进行说明,并分别询问诉讼各方的意见。 39.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存在的事实或者指控(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公 诉机关(当事人)逐项陈述事实和理由,逐一出示证据并分别进行质证。 40.公诉机关或当事人向法庭出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或要求证人 出庭作证,应当简要向法庭说明拟证明的事实和证据的来源,然后由另一方进行质 证。经法庭许可,诉讼各方可以互相质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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