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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代持股协议存在的法律风险
释义
    一、代持股协议存在的法律风险
    (一)实际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1、实际股东在法律上不是公司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能
    根据《公司法》,股东身份或者资格的法定证明文件是公司的股东名册,实际股东虽然出资,但因为其姓名或名称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因此实际股东在法律上就不属于公司股东。实际股东若想行使其股东的收益权、表决权等权能,只能通过名义股东来实现。
    2、实际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名义股东的侵害
    从外观看来,名义股东对其名下的股份拥有处分权,面对各种利益诱惑,名义股东可能未经实际股东允许,就擅自对股权进行转让、质押等处分,或者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或者是不如实向实际股东转交股权收益等等。纵观整个代持股行为,这也是实际股东所面临的风险中,最大且最不可控的风险。
    3、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无法规避
    即使实际股东与名义股东各司其职,合作良好,对实际股东来说,还是有一个无法规避的风险——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风险。假如当条件成熟,实际股东想要解除代持股协议,从幕后转到台前,在外界看来,这就是一次股权转让,股权转让自然就要缴税。换句话说,实际股东若是想要拿回自己的东西,让自己“名实相符”,还得缴一笔税,因为税务机关通常不会认可“当事人存在代持股关系,股权并未发生变化”这一说法。
    (二)名义股东可能面临的风险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现其他出资瑕疵时,债权人根据公司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只能认定是名义股东出资不到位,其有权要求名义股东补足出资。法律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规定名义股东需要承担补充责任,在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实际股东追偿,但在一补一追之中,名义股东为此付出的时间、精力等,都是一种不可估量的损耗。
    
    二、公司代持股协议是否能签订
    公司代持股协议是能签订,代持股问题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投资环节当中的一个比较突出的一个现象。由于我国在对不同所有制实现形式采取的差别待遇,以外商的名义投资往往会受到法律或者政策上的优待,因此代持股权问题应运而生。司法实践中,存在外商投资当事人之间有一方名义出资、一方实际出资的约定,对此种约定应当如何认定是审理外商投资企业股权纠纷案件经常遇到的问题。对诸类问题从性质上把握它们的法律特征,是我们全面认识并对其进行价值判断的基础和前提。以下拟从信托、委任及委托的视角分析代持股的性质及其效力。
    三、代持股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或股东个人需求,代持股已经成为一种较为常见的现象,但很多人对代持股的认识并不全面,经常有人向我咨询代持股协议是否具有效力的问题。对于民商事合同,法律的约束相对较小,一般而言,只要协议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都是有效的,且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代持股协议存在的法律风险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代持股时,实际股东不是法律上的股东,不能实行股权;实际股东的权益可能会受到名义股东的侵害;未来股权转让时,股权转让税费不可避免;当实际股东出资不到位或出资有瑕疵时,名义股东需要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五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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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6:3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