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相关规定 |
释义 | 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相关规定 (一)责任单位 责任单位:支队事故处理科 (二)责任人 事故处理科实行科长负责下的岗位分工责任制,科长主持科内全面工作,并对科内工作负全面责任,科内其他人员按照岗位分工,分别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责任人为科长、承办人。承办人设立A、B角,主办人A角,协办人B角,当A角不能承担工作任务时由B角承担。 (三)权力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4、《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四)办理条件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支队事故处理科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1、复核申请不予受理的,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2、受理复核申请,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接到当事人申请复核申请书后,由事故处理科及时通知事故各方当事人和办案单位,办案单位接到支队复核通知后应当在五日内将案卷材料提交支队事故处理科。 3、审查复核内容。支队事故处理科自复核申请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复核申请要求对案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4、作出复核结论。支队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意见: (1)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2)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六)监督检查 1、建立复核层级审批制度。 (1)承办人通报案件情况,并提出初步意见; (2)道路交通认定复核委员会按要求进行讨论,充分发表意见; (3)会议主持人综合提出复核意见,复核委员会成员无异议或半数以上无异议,即形成本次会议决议; (4)指定专人负责复核会议的记录。 2、支队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 3、接受社会监督。 4、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1、过错责任内容 复核人员在行使职权过正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责任: (1)对符合复核条件不进行受理的。 (2)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复核结论的。 (3)不按法定期限办理的。 (4)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5)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 (6)其他过错行为的。 2、责任主体认定 复核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故意违规、违法办理或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下列条款确定责任: (1)承办人故意违规、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2)二人以上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主办人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3)科内集体决定的行为出现过错的,科长为责任人。 (4)复核结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 3、追究形式 (1)有关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支队纪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2)接受被有关当事人安排的娱乐活动或收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给予记过或记大过;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3)上述责任人违反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后通知对方吗?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后,是要通知对方的。如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当事人对此具有异议,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属于专业性的认定,它可以在法院的诉讼过程当中,作为重要的证据。 但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不能将它作为依据,去认定当事人可以认定损害获取赔偿。作为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自己的质疑。 三、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范本 申请人:林xx 男 46岁浙江xx人 家庭地址:xx县xx镇平西路xx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联系手机: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陈 男21岁 浙江xx人、 家庭住址:xx县xx镇xx村154号 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 复核请求:请求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10]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事实与理由: 2010年1月17日1时许,申请人驾驶浙xxxxxx号大型卧铺车,从福建省石狮开往xxx方向,途径104国道线xx县xx镇xxxxx路段,在车辆临近被申请人大约2米距离时遇被申请人突然自左向右横穿公路,造成采取无法避及无法预见事故的紧急措施后,仍以致被申请人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申请人认为:2010年1月17日1时许,该起发生的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在于被申请人突然加速横穿公路的行为,被申请人它的违法之处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节行人和乘车人通行规定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上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很显然,本次事故是被申请人在有意识地在横穿公路时,是在车辆临近行人距离约2米时突然加速横穿公路而导致申请人采取措施来不及,车头碰撞到被申请人而发生的事故。而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是发生本起事故的主要引起的原因。 (2).申请人在本起事故中没有过错,并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应当避让”。的规定,因为这条规定是在车辆车辆可控制的安全区行驶的情况下适用,而并不适用行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的行为。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这是任何人是无法预见的,也是无法避让和无法克服的,并不是申请人思想麻痹而导致的,所以xxx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给申请人套上这一条法律是错误的。 (3).申请人没有超速行驶,是在规定的正常的行驶速度,当时发生事故准确时间是2010年1月17日1:05:07,这是当时车辆上gps卫星定位系统测出的,当时行驶速度是65.95公里/小时。(附:提供原始当时在xxxx集团信息中心测试的卫星定位数据库资料作为证据)。申请人并没有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而事实上车辆正常行驶即速度在65.95公里/小时,车辆可控制非安全区内应大于2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的标准推算:车辆以8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56米,车辆以60公里/小时的速度行驶时,停车距离(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约为42米,而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2米突然横穿公路,根据计算行驶速度65.95公里/小时,(包括反应距离和制动距离)应是45米,显然是无法躲避和采取任何措施能避免的。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认为本起事故的过错完全在于被申请人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是具有严重的过错,而申请人在本次事故中完全没有过错,不应当认定为主要责任。这是完全颠倒黑白的事故认定,申请人请求上级公安机关本着事实求是,依法公正的执法理念,依法撤消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xx公交认字[2010]第00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本起事故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此致 xxx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申请人:林xx 附证据:卫星定位数据表2张。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相关规定的相关知识,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方面的知识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欢迎上法律网在线法律咨询平台,我们的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引用法条: [1]《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 [2]《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 [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 [5]《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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