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谈对行政处罚证据的认识 |
释义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工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收集证据的种类很多,但都有统一的要求,就是: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这种要求就是证据的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笔者试就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谈一下对证据三性的认识。 基本定义 关联性,指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也叫证明性;合法性,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客观性,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即真实性。 证据的审查 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对证据关联性的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一个事实问题,即便案件当事人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异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也应对证据逐一进行审查分析判断,确定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的事实。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审查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 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即对证据的真实性审查。在审查证据时,要注意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综合认定证据所证明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 实际工作中需注意的问题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通过对所有取得的证据进行综合审查,对于不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证据能给予补正的,要及时补正,不能补正的,就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或对案件本身没有实质意义的,此类证据应以摒弃。对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或以利诱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有效证据。在鉴定结论中,因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或鉴定程序严重违法或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亦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予以使用。 总之,作为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的证据,不仅形式上要符合法定要求,而且其来源要合法,与案件有关联性,内容客观真实。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只有遵守法律上对证据的规定要求,按证据规则办案,才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执法权,树立工商行政管理执法权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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