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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释义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浙商沪深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浙商稳健份额与浙商进取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浙商沪深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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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 21:3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