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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请问仓单的6大法律性质
释义
    仓单是保管人收到仓储物后给存货人开付的提取仓储物的凭证。仓单是一种有价证券,同时还是要式证劵。仓单可以记名,是一种可以标识无权归属的证券。那么,请问仓单的6大法律性质有哪些呢?法律网小编为大家解答如下:
    
    一、仓单的六大法律性质:
    1、仓单是有价证券。
    是指表明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其权利的行使或处分必须借助于证券的占有或转移。仓单表明持有人对仓储物享有交付请求权,如在前述案例中百货商场作为新的仓单持有人,如果符合仓单转让的条件,他对存储在仓库的服装就有交付请求权;且仓单经过存货人的背书和保管人的签署后可以转让。由于仓单是有价证券,因而它不同于保管合同中保管人给付寄存人的保管凭证,保管凭证仅仅是证明保管合同存在的证据,并不能直接代表存货人的财产权利。
    2、仓单为要式证券。
    《合同法》对仓单的格式和记载事项有严格规定,即仓单必须经仓库营业人署名,并必须具备一定的必要记载事项,否则,仓单不能产生效力,因此仓单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记名证券、提示证券。
    我国《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应当记载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因而在我国,仓单是记名证券。同时仓单还是提示证券,仓单持有人在向保管人主张仓单所记载的权利时,必须提示仓单,因而,仓单是提示证券。
    4、仓单为物权证券。
    存货人获得仓单后,如果要出卖他存入仓库中的仓储物,不必现实地交付仓储物,只须转让仓单就行了,仓单的受仓单经背书并经仓库营业人签名后,仓单的交付,就是物品所有权的转移。就这样的效力而言,仓单为物权证券。
    5、仓单为文义证券。
    由于仓单上所记载的权利义务的范围,直接决定保管人与仓储人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应当依据仓单上所记载事项,主张权利义务,即使仓单上所记载的事项与事实与不符,保管人也应严格地依据仓单的文字记载履行义务,所以仓单是文义证券。
    6、仓单为换取证券(或称为缴回证券)。
    这是指义务人履行证券上的义务时,如权利人不给予证券交换,义务人则无须履行。也就是说,权利人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时,必须将证券交还给义务人,否则,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义务。具体在仓单来说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在请求仓库营业人交付仓储物时,必须将仓单交还给保管人。
    二、仓单交付的后果
    1、仓储物风险承担随仓单而移转
    依合同法基本理论,风险自交付时转移,尽管仓单的交付不是货物的直接交付,但具有了法律上交付的意义,所有权的转移得到了实现,风险的转移也随之完成。
    2、仓单仅具有单纯的物权效力
    仓单毕竟只是低层次的有价证券,它远不及于票据,仓单的交付只对于那些由仓单而发生的权利以及对于仓储物上的权利而具有物权转移的效力,而不涉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关系,比如票据上的对前手背书人的追索权。
    3、仓单具有物权的排他性
    在同一仓储物上,不能存在两份或多份内容相同的仓单。这是一物一权主义所决定的,即使在混藏仓储合同的情况下,也只能理解为各仓单持有人为共同所有人。如果出现两份或多份仓单请求给付,则应当以最先签发的仓单为准。
    4、仓储物的非所有人取得的仓单仍然具有物权效力
    除盗窃、抢夺、拾得遗失物等违背所有权人本意占有他人之物外,只要是基于合法的占有而将物储存、保管于保管人,则据此取得的仓单同样具有物权效力,即在仓单交付时,被背书人基于仓储物已经交付储存与保管的事实,相信背书人即为仓储物的所有人,则在此情形下,被背书人取得仓储物的所有权。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为你整理的有关请问仓单的6大法律性质的问题,希望能帮助大家。仓单除作为已收取仓储物的凭证和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外,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仓单项下货物的所有权,或者用于出质。存货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转让仓单始生效力。存货人以仓单出质应当与质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将仓单交付质权人后,质押权始生效力。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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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0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