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境外国有企业清算程序 |
释义 | 一、境外国有企业清算程序 外资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依据经批准的章程,决议终止企业执行清算的,大体上经历以下程序:股东会、董事会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委员会成员,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政府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政府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政府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清算委员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第一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委员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委员会申报债权。 ![]() 二、公司清算的清偿顺序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支付清算费用。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清算中剩余财产的分配顺序,应当遵循以下规则,即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这里所指的剩余财产,是指公司财产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未作清偿的不得分配。。 三、破产申请书的内容 (一)、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二)、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三)、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四)、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五)、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以上便是法律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境外国有企业清算程序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法律网的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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