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告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应否承担民事责任? |
释义 | 【咨询问题】 广告经营者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报刊上出现不实广告,损害他人、企业的名誉,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答要点】 广告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未尽审查义务,致使报刊上出现不实广告,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日)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第十问:侵害名誉权的责任承担形式如何掌握? 答: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可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进行,内容须事先经人民法院审查。 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 公民、法人因名誉权受到侵害要求赔偿的,侵权人应当赔偿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公民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细节、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后果等情况酌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年9月1日) 第三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六十九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一)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的身心健康的; (二)假冒他人专利的; (三)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服务的; (四)在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或者形象的; (五)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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