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约邀请的效力是怎么样的?要约邀请的意义有哪些? |
释义 | 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法律行为。要约邀请则以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出,也不需要在要约邀请中详细表示,无论对于发出邀请人还是接受邀请人,都没有约束力。 一、要约邀请的效力 目前的合同法理论以及以往的合同法理论都没有解决要约邀请的效力问题。对要约邀请效力的观点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观点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 有学者指出:要约邀请只是缔结合同的前奏,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邀请不含有当事人愿意受拘束的意旨,要约邀请人希望将自已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第二种观点并不完全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指出:发出要约邀请的人一般不会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要约邀请只是他人发出要约,它既不能因相对人的承诺而成立合同,也不能因自已作出某种承诺而约束要约人。在发出要约邀请以后,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邀请,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观点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但不能指出要约邀请的效力究竟何在。笔者认为,既然作为意思表示的要约邀请不是事实行为,其必然存在依邀请人的意愿而发生效力的问题。邀请人如果在要约邀请中承诺了义务,就必然在要约邀请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相对人在这个法律关系中,是权利主体。 二、要约邀请的效力 1、在目的上、效力上的区别 《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从条文中可以看出,要约与要约邀请的目的不同,要约是为了唤起他人的承诺,要约邀请是为了唤起他人的要约。在要约的两个要件中,内容是否具体确定,并不是要约与要约邀请最根本的区别。因为,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要约与要约邀请在效力上最根本的区别,在于要约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受要约人;而要约邀请将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留给了邀请人自已。但这种区别,并不意味着要约邀请没有丝毫拘束力。包括合同条款的要约邀请如同要约一样,也可以发生实质拘束力和形式拘束力。 2、在内容上的区别 要约在内容上都是具体确定的,要约包含了合同的必要之点,即包含了合同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可能包含合同的必要条款,也可能不包含。如甲方给乙方打电话,要求购买乙方的20台机器,并嘱乙方写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来。甲方的电话属于要约邀请。乙方写了一式两份的合同书,寄给了甲方,合同书是规范的书面形式,该合同书内容具体明确,但是乙方并未在其上签字和盖章,因此它并没有受其约束的表示,只能属于要约邀请。甲方对该合同书的内容很满意,将两份合同书签字或者盖章寄给乙方,这属于向乙方发出要约,乙方签字或者盖章并将其中一份送给甲方,双方的合同成立。此例想说明的问题是:其一,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确定的;其二,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因当事人的意志顺理成章地进入合同。 三、要约邀请的意义 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预备行为、当事人处于订约的准备阶段,这并不是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的理由。判断一个行为是事实行为还是意思表示不是看它在事实上处于什么阶段而是要看它的法律效果。 第二,对要约邀请而言,行为人并非一概无须承担责任,行为人在要约邀请中有欺诈等违法行为时,仍然要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第三,要约邀请作为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其法律意义是如何产生的?与要约邀请的内容无关吗?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正在于要约邀请的内容,比如拍卖公告是要约邀请,拍卖公告中的拍卖标的物、拍卖时间、地点的规定能够随便改变吗?上述内容的效力,实际上是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其实,学者们主张要约邀请是事实行为,并没有什么站住脚的理由,只不过是惯性思维而已。 上文就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要约邀请的效力以及要约邀请的意义的相关知识,要约邀请通常在单独情况下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撤回要约邀请也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要约邀请的效力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给交易双方的民事权利产生了客观影响,因此实践中经常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从而使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效力,单独的要约邀请不具备法律效力。 猜您还想知道: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 ◆要约邀请有哪些形式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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