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何区别 |
释义 | 一、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何区别 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有如下区别: 1.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法律网提醒,除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 2.合同的标的不同。行纪合同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3.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 二、行纪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行纪合同有如下特征: 1.行纪合同主体的限定性。行纪人只能是经批准经营行纪业务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 2.行纪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行纪合同属于提供劳务类合同。 3.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在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时,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的。 5.行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和不要式合同。 三、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的法律后果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不按指示价格处理事务的法律后果需要分情况讨论: 1.行纪人以低于指示价格卖出或者以高于指示价格买入,在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对于违背委托人利益而带来的后果,委托人有权拒绝接受对其不利的行纪行为,并有权要求行纪人赔偿损失。 2.当执行委托任务的结果比合同规定的条件更为优越时,其增加的利益,应当归属于委托人,但行纪人可以要求增加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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